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817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定木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8月30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