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告 江本善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