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5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肇宏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15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肇宏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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