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01號上訴人即被告優之良品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東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優之良品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601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係主張姓名權遭侵害而請求上訴人不得使用「優之良品食品有限公司」為其公司名稱,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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