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8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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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82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武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將本件債權讓與一事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楊武蒼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