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622號聲明人 林見進
林淑霞 王 林淑燕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次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5日命聲明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而該通知業於104年6月26日合法送達聲明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明人迄今仍未補繳,依首揭規定,本件聲明人之聲明,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