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 洪晨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9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