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4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0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