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易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易字第10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淵畯
梁雅嵐周芩安李珮如陳世賢王崇安 巫國鈺 林欽舜 劉欣婷 羅孟瀅 李佳橞 吳佳芳 蔡駿燁 (原名 蔡明霖 ) 張志豪 蔡欽智 莊文軒 張雅政 張怡中 陳秀貞 江筑鈞 羅元評 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
梁郁翎 律師被告 陳舜鈺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三、(六)1.第43行「附表九之1編號7所示之現金10萬2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九之1編號7所示之現金10萬1200元」;附表九之1編號7扣案物品數量欄「新臺幣10萬2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0萬12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三、(六)1.第43行「附表九之1編號7所示之現金10萬2000元」之記載,及附表九之1編號7扣案物品數量欄「新臺幣10萬2000元」之記載,均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判決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分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