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 陳銘松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原告與被告 李瑩萱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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