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許浩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70,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7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應再補繳97,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