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返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5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A女告訴被告甲○○性騷擾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臀部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96年1月8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