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 李麗香 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本條例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惟未釋明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洪韻雯附表:
1.請陳報何時至双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任職?並提出至裁定送達日止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2.請提出各項政府補助金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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