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3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告 郭含善 即郭含善卡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0,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二、郭含善即郭含善卡通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郭含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金秋伶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277,595元

277,595元

2

利息

277,595元

113/9/8

113/12/18

(102/365)

2.9%

2,250元

3

違約金

277,595元

113/10/9

113/12/18

(71/365)

0.29%

157元

合計

280,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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