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18號

聲請人 黃陳鴻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延榮 (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0年4月14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號八樓之2」,此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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