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號

上訴人 簡茂松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被上訴人一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芳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

江錫麒 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

被上訴人 陳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

                 法 官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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