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6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上字第6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上字第665號上訴人 陳朝賀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 律師
李岳霖 律師 劉耀文 律師被上訴人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呂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二、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所為之訴之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出上訴,其上訴之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㈢被上訴人應依上訴人110年11月26日申請,作成准予變更本件納稅義務人為上訴人之處分,或發回原審。」(見本院卷第23頁)。經核上訴聲明中有關「被上訴人應依上訴人110年11月26日申請,作成准予變更本件納稅義務人為上訴人之處分。」部分,未經上訴人於原審為請求,亦未經原判決為裁判,此部分核屬提起上訴時始追加的訴訟,依據前述規定,其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訴之追加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許瑞助法官王俊雄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蕭君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