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原金上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3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偉凱指定辯護人蔡勝雄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檢察官於民國113年5月31日另移送併辦,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顏維助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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