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告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7,2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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