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志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志豪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羅志豪與 洪嘉敏 (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晚間11時50分前之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8年3月19日」,應予更正),由洪嘉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羅志豪,一同前往址設桃園市平鎮區山仔頂之某網咖,以新臺幣14萬5,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黑 」之成年男子購入甲基安非他命6包後共同持有之。嗣於108年3月20日晚間11時50分許,洪嘉敏駕駛上開車輛搭載羅志豪行經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與華隆街口處時,因行車不穩遭警攔查,經警徵得其等同意搜索,而於該車副駕駛座置物處後方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6包(詳如附表所示,純質淨重163.82公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當事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841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3至22頁、第105至106頁、108年度毒偵字第6775號卷【下稱偵二卷】第13至18頁、本院訴字卷㈢第133至134頁),核與證人洪嘉敏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執行搜索之員警 林沅益 、 林以樂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一卷第33至45頁、本院訴字卷㈡第62至69頁、第100至101頁、第175至176頁、卷㈢第67至86頁、第109至124頁),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照片、110年10月22日桃警保大行字第1100007564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11日刑鑑字第1080031061號鑑定書可稽(見偵一卷第57至65頁、第79頁、第139至140頁、本院訴字卷㈢第41至43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
二級毒品。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純質淨重達163.82公克乙節,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11日鑑定書在卷足憑(見偵一卷第139至140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被告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單一犯意,自取得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持有行為僅有一個,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又被告與洪嘉敏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累犯裁量不予加重本刑之說明:
⑴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固不生違反憲法一
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於前開法條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依上揭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
⑵經查,被告前因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
簡字第1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確定,復經本院以106年度撤緩字第32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②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57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所示罪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6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於107年5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108年1月4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考。則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當屬累犯。惟酌諸被告前開詐欺案件之科刑與執行紀錄,與本案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保護法益、罪質類型迥然有別,尚難執此遽論被告本件犯行有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形,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本刑。
㈢量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且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高達163.82公克,不僅增長毒品蔓延之危險,輕則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重則引發各類犯罪,惡化社會治安,對社會秩序潛藏之危害不容輕視,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入監前為板模工,女友預產期將至(見本院訴字卷㈢第1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前揭鑑定書在卷可查(見偵一卷第139至140頁),堪認上開物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然違禁物,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不以經扣押者為限,除已滅失或不存在者外,均應沒收之,法院並無自由裁量之權。是依其反面解釋,違禁物倘確已證明滅失而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之必要。經查,前揭毒品係扣押於洪嘉敏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刑事案件中,且已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792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確定,並已執行沒收完畢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衡情如附表所示之物當已因執行沒收而不復存在,依上說明,自無庸再贅為沒收之諭知。至最高法院65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所為:「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之決議,因已不合時宜,業經最高法院107年7月17日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併此說明。
㈡又扣案之殘渣袋1只,係供被告於108年11月14日施用毒品所用
,與本案犯行並無關涉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明確(見偵二卷第15頁),而依卷內事證,復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該物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欣怡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劉建良、林鈺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林岷奭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得憲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說明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包裝袋6只)㈠編號1至5:經檢視均為白色塊狀晶體。⒈驗前總毛重176.67公克(包裝總重約4.2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72.42公克。⒉隨機抽取編號2鑑定:⑴淨重34.48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34.41公克。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⑶純度約92%。⒊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至5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8.62公克。㈡編號6:經檢視為白色晶體。⒈驗前毛重9.11公克(包裝重0.85公克),驗前淨重8.26公克。⒉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餘8.10公克。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⑵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lsufone。⑶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3%,驗前純質淨重約5.2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