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切結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15號原告 鍾俊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月娥 間請求履行切結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88,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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