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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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莊昭賢
莊明穎 莊哲嘉 莊士進 莊 陳秀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建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8,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