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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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1號上訴人 陳萬春
陳錦堂 陳萬居 陳溪田 陳金圡 陳清山 陳清河 陳素貞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上訴人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徐開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先後於同年月8日、9日、11日、12日送達各上訴人,有送達證書暨具領明細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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