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毒品案件,聲請沒收犯罪所用工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以97年度毒偵字第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均屬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注射針筒2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又被告所涉毒品案件,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覆核相關卷證屬實,故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