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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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潘政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潘敏瑔 即 潘敏泉 於民國96年6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限自96年6月22日起至131年6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潘敏瑔即潘敏泉於96年7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6
0萬元,借款期限自96年7月3日起至114年7月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自105年
3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939,72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1年9月18日因贈與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潘政威,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繳息明細查詢、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潘政威及債務人潘敏瑔即潘敏泉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其與聲請人聯繫及協商還款事宜中,故請求延緩拍賣抵押物聲請程序等語。據上,足見相對人對本件抵押權及抵押權存在並不爭執,而係對拍賣抵押物聲請之辦理時間有所爭執,然此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因此,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0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潮州鎮│愛國││823│建│0│0│65.66│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0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86│敦化路47號○○○鎮○○段82│加強磚造,│一層36.60、二層36.60,││全部││││││3地號│二層樓房│總面積7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