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58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詹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文雄於民國93年0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0月19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94,425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二、
1.「原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10889元(此即當時本金加上一個月利息)」減去「本金餘額新臺幣199996元」,等於新臺幣10893元(已請求之利息)。
2.「現利息總額新臺幣294429元」減去「已請求之利息新臺幣10893元」,等於未請求之利息新臺幣283536元。
3.本件債權前已請求部分金額,今僅請求剩餘利息部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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