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1290號
債權人 紀宥彤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債務人 林宥朋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提存款債權,該第三人之所在地係於桃園市,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