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雅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9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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