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7號

原告 郭運蘭

被告 林紘智 (原名 林鴻智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之0(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

法官侯景勻

法官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秋慧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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