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3.05.1~93.09.26│93.8.24~93.09.24│90.7.27~90.07.2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3年度毒│基隆地檢93年度毒│士林地檢9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580號│偵字第1580號│字第80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10│99年度訴緝字第10│94年度上更(一)││││號│號│字第7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5.31│99.05.31│95.03.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10│98年度訴緝字第10│94年度上更(一)││││號│號│字第747號││判決├────┼────────┼────────┼────────┤││判決│99.08.19│99.08.19│95.05.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士林地檢99年度執││備註│字第2335號(士檢│字第2335號(士檢│緝丙字第315號執│││99執助丙代執行)│99執助丙代執行)│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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