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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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 黃振洋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