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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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明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明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洪明偉因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明偉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96.04.30│97.06.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3777號│1930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98年度上訴字第134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5.20│98.11.18││├─┼──────┼──────────┼──────────┼──────────┤││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26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5.20│100.06.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10680號(易科罰金已│第7975號││││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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