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添進即具保人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添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添進因犯詐欺案件經保釋後,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復經本院通知具保人即被告到庭,惟被告屆時並未到庭,顯已逃匿之事實,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拘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等存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新臺幣100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黃益茂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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