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0號原告天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雄 被告 梁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蕭汝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