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88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上訴人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