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晴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六行所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
0.19公克)」,更正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16公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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