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春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405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春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1.被告李春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99年4月19日釋放出所;
2.被告係因恐嚇及持有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嗣由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91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