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政欣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駱政欣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7年4月6日晚間11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大埔頂
5之11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復於97年4月7日上午9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7年4月
7日上午7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中正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2小包(淨重3.94公克,空包裝總重0.30公克,純度61.75%,純質淨重2.43公克)。另於98年11月19日凌晨2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路○○巷巷口,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同日晚間3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6包(編號1到4合計淨重4.64公克,驗餘淨重4.62公克,空包裝重0.96公克,純度15.89%,純質淨重0.74公克;編號
5淨重1.82公克,驗餘淨重1.79公克,空包裝重0.52公克,純度31.06%,純質淨重0.57公克;編號6淨重3.54公克,驗餘淨重3.48公克,空包裝重0.62公克,純度以1.00%計,純質淨重約0.04公克)、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9.21公克,總淨重8.73公克,予以編號1及2,各取0.01公克化驗,餘
8.71公克)。該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99年度戒毒偵字第151號)在卷可憑,而上開扣案物品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6月9日調科壹字第09723026770號鑑定書、98年12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823033330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8年12月17日北市鑑毒字第248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詳如附表所示),又因包裝袋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並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附表┌──┬──────┬──────────┬───────────┐│編號│名稱│重量│備註│├──┼──────┼──────────┼───────────┤│㈠│第一級毒品海│合計淨重3.94公克(空│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之│││洛因2包│包裝總重0.30公克),│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二者││││純度61.75%,純質淨│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重2.43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6月9日調科壹│││││字第09723026770號鑑定│││││書│├──┼──────┼──────────┼───────────┤│㈡│第一級毒品海│①編號1到4合計淨重│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之│││洛因6包│4.64公克(驗餘淨重│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二者││││4.62公克,空包裝總重│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0.96公克),純度├───────────┤│││15.89%,純質淨重│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0.74公克。│驗室98年12月16日調科壹││││②編號5淨重1.82公克│字第09823033330號鑑定││││(驗餘淨重1.79公克,│書││││空包裝重0.52公克),│││││純度31.06%,純質淨│││││重0.57公克。│││││③編號6淨重3.54公克│││││(驗餘淨重3.48公克,│││││空包裝重0.62公克),│││││純度以1.00%,純質淨│││││重約0.04公克。││├──┼──────┼──────────┼───────────┤│㈢│第二級毒品甲│總毛重9.21公克,總淨│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之│││基安非他命2│重8.73公克,予以編號│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外觀│││包│1及2,各取0.01公克│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化驗,餘8.71公克。│以析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8年12│││││月17日北市鑑毒字第248│││││號鑑定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