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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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3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俸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吳容明 部長)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俸給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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