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 林英正 (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當事人間因瀆職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謂:其遭訴外人 李依琳 、 蘇玉珍 、 鄧忠勳 及不詳姓名男子圍毆,被告未盡責追查事件真相,且扭曲事實唆使前開人等反告原告,致原告遭群毆變成互毆,被告涉嫌瀆職,應即革職查辦,並賠償原告新台幣九十萬元云云。查原告主張被告涉嫌瀆職應革職查辦乙節,並非前述得提起行政訴訟之公法上爭議,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揆諸首開規定,應予駁回。至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育如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王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