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45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彥融 債務人 洪英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上開本金百分之2計算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5,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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