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 鄧承翊 被告 蘇姵儒
之2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起訴狀繕本,並將繕本逕送被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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