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52號聲請人台灣黑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益 相對人苗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邱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39,2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