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265號原告 林添福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被告 羅文國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雲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所涉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五四一一號恐嚇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依兩造言詞辯論意旨,涉及被告所涉如主文所示之刑事案件牽涉其裁判之情形,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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