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 杜許彩鑾
之3號訴訟代理人 杜弘雄 被告 鄭春旺
之39號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陳報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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