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8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月雲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尚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明松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萬捌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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