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5號原告 謝周旺
謝宗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永安 被告 江瓊瑜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據(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玖仟陸佰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3000元×(占用土地面積7.2平方公尺+占用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