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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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陽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陽鑫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有利,依上開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陽鑫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四、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3年10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附表:受刑人李陽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頂替│傷害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101.12.11│101.12.06~101.12.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號│第27280號、102年度偵│第27280號、102年度偵│││字第1724、3745號│字第1724、374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3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3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9.09│103.09.0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3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9.09│103.10.03│├─┴─────────┼──────────┼──────────┤│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594號│第15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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