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4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弘棋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庭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所為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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