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錫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錫欽